德国EOR注意事项

国际公司通常在没有建立当地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始向德国市场扩张。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目标是实现快速进入市场,探索市场并减轻财务风险,直到当地的业务以符合规定的方式充分建立起来。目前,许多国际供应商提供所谓名义雇主Employers of Record(“EOR”)的服务。但是,由于德国当地法律的特殊性,对于公司来说,EOR 模式在德国实施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在德国法律中,没有共同或双重雇佣关系的概念。一般来说,在德国生活和工作的雇员要么直接受雇于其实际雇主,要么受雇于作为名义雇主(EOR)的客户向“实际”雇主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但须遵守德国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德国法律,EOR模式中的职责和义务始终是结构化的,因此需要被定性为三方关系,其中(i) 一方面是EOR 和员工,另一方面是 (ii) 公司作为EOR的客户要求特定员工提供服务。在使用 EOR 模式时,EOR以正式的条款与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在持续雇佣关系期间有关终止、履行和不当行为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利均由 EOR 处理。 另外,公司作为“实际”雇主在内容和服务方面控制着雇佣关系,雇员通常被整合到“实际”雇主的工作组织中,因此受“实际”雇主的指示。为了确保提供的服务全面而清晰,EOR和相应的公司通常会签订主服务协议。 根据德国法律,上述EOR模式被定性为员工租赁(Arbeitnehmerüberlassung),该模式受到高度监管,并受到德国员工租赁法(Arbeitnehmerüberlassungsgesetz – “AÜG”)中规定的严格正式要求的约束,需要遵守这些要求以排除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想要将员工借给客户的 EOR 必须获得德国劳工局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颁发的员工租赁许可证(“AÜ-Erlaubnis”)。EOR本身可能不将其活动视为临时就业,因为他们认为临时雇员的工作仅构成“工资单”情况,或者他们根本不了解严格的德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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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unanzhang

国际公司通常在没有建立当地法人实体的情况下开始向德国市场扩张。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目标是实现快速进入市场,探索市场并减轻财务风险,直到当地的业务以符合规定的方式充分建立起来。目前,许多国际供应商提供所谓名义雇主Employers of Record(“EOR”)的服务。但是,由于德国当地法律的特殊性,对于公司来说,EOR 模式在德国实施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在德国合同关系没有共同雇佣(co-employment

在德国法律中,没有共同或双重雇佣关系的概念。一般来说,在德国生活和工作的雇员要么直接受雇于其实际雇主,要么受雇于作为名义雇主(EOR)的客户向“实际”雇主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但须遵守德国具体法律规定。

根据德国法律,EOR模式中的职责和义务始终是结构化的,因此需要被定性为三方关系,其中(i) 一方面是EOR 和员工,另一方面是 (ii) 公司作为EOR的客户要求特定员工提供服务。在使用 EOR 模式时,EOR以正式的条款与雇员签订雇佣协议,在持续雇佣关系期间有关终止、履行和不当行为的任何纪律处分权利均由 EOR 处理。

另外,公司作为“实际”雇主在内容和服务方面控制着雇佣关系,雇员通常被整合到“实际”雇主的工作组织中,因此受“实际”雇主的指示。为了确保提供的服务全面而清晰,EOR和相应的公司通常会签订主服务协议。

  1. 根据德国法律,使用EOR属于员工租赁(Arbeitnehmerüberlassung

根据德国法律,上述EOR模式被定性为员工租赁(Arbeitnehmerüberlassung),该模式受到高度监管,并受到德国员工租赁法(Arbeitnehmerüberlassungsgesetz – “AÜG”)中规定的严格正式要求的约束,需要遵守这些要求以排除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后果。

  1. EOR需要员工租赁许可证

想要将员工借给客户的 EOR 必须获得德国劳工局 (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 颁发的员工租赁许可证(“AÜ-Erlaubnis”)。EOR本身可能不将其活动视为临时就业,因为他们认为临时雇员的工作仅构成“工资单”情况,或者他们根本不了解严格的德国法律。

如果EOR没有持有有效许可证,则被视为非法员工租赁(unerlaubte Arbeitnehmerüberlassung)。这种非法雇员租赁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和严厉处罚,详见下文第5和第6条。

  1. 非法员工租赁 构成不受欢迎的雇佣关系

德国“实际”雇主与雇员之间“自动”存在不受欢迎的雇佣关系,除非雇员在工作开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实际”雇主或 EOR 声明其遵守与 EOR 的雇佣合同。

  1. 非法雇佣租赁 PE风险

根据租赁员工的任务类型,公司面临特定雇佣关系被定性为非法员工租赁的风险,因此,外国实体应根据德国公司税法纳税。如果员工完成某些任务(特别是当他们有权代表公司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这些任务构成了德国法律规定的所谓常设机构(“PE-Risk”),则对这种风险的评估始终至关重要。

  1. 非法雇佣租赁 高额罚款

如果事实证明EOR没有员工租赁许可证,则EOR和“实际”雇主每次违规都可能被处以最高 30,000.00 欧元的罚款。在最坏的情况下,甚至可能会对公司管理层和 EOR 提起刑事诉讼。

  1. 最长租赁期为18个月

根据德国雇员租赁法,雇员个人通常只能租给公司18个月(豁免适用于公司运营受某些集体谈判协议约束的情况,这些协议允许更长的租约,例如在化学或汽车行业)。在 18 个月到期后,员工可以被公司雇用,或者停止一段时间。

  1. 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问题

由于EOR模型中的三方关系,专有技术保护,保密和竞业禁止问题增加了另一层复杂性。与此相关的风险通常可以通过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附加协议来解决,其中对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问题进行了规范。在任何情况下,所提供的雇佣协议(仅在 EOR 和员工之间具有约束力)管辖知识产权/保密和竞业禁止问题是不够的,因为该雇佣协议没有也不能指定作为 EOR 客户为公司提供的服务。

  1. 无需在德国雇用自己的员工

德国法人实体不需要在德国直接雇用自己的员工,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外国实体在德国雇用员工,在当地工资单提供商的协助下,很容易在德国工资单上进行注册。工资单自动扣除所有社会保障缴款和所得税预扣,初始和每月管理成本相对很低。这种方法的优势是员工是真正的自己的员工,候选人比被第三方雇用更有归属感。在这种情况下,应始终仔细检查上述PE风险,特别是从税务角度,具体取决于候选人的个人任务。

  1. 考虑所有替代方案、优点和缺点

尽管使用 EOR 可能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尤其是在 EOR 符合德国员工租赁法的情况下快速进入市场和减少雇主责任方面,但应该充分考虑 EOR 模式是否对德国公司的个人业务有意义。在某些情况下,开拓德国市场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外国实体来雇用员工并另外使用当地的工资单提供商。如果考虑任何错误分类风险,雇用承包商也可能是一个有效且务实的解决方案。